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9-09-16   作者:   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根据《陕西省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陕教规范[2019] 15 号),结合我校实 际,特制定《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本科在校 生中,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 自愿申请、客观公正、统 一规范、公开透明 ”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认定工作,具体负责确定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建立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库,并按要求及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 统。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办 公室主任、学生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认定的组织和审核工作,具体落实告知、组织学生申请、进行认定、 公示、确定学院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等工作。

第六条 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 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开展 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根据年级(专业或班 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总人数的 10% (专业或班级总人数的 3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 年级(专业或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依据与等级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依据。

(一)特殊群体因素。主要包括: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家庭;民 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孤残学生、事实无人抚 养儿童;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评定的烈士子女,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的优抚 对象、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等群体的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子女。

(二)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状况;

(三)突发状况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 突发意外事件;

(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户籍和学籍所在 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所在地的物价水平和 学校收费标准;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合理性;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 主要包括:学生家庭赡 养老人和抚养就学子女等负担情况,劳动力情况、父母文化和职业收入情 况、家庭成员和学生本人健康状况;被工会组织认定为特殊困难家庭的情 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 特别困难学生。

第九条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能提供在校期 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

第十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 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一般情况下,以下因素列举的学生应优先 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一)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家庭;

(二)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孤残学生、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评定的烈士子女,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的优 抚对象、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等群体的子女;

(四)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子女。

第十一条 学生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并有证据可证实 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专业或班级) 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1 .提前告知。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西安建 筑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 1 ,以下简称“ 申 请表 ”),并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申请表》,同时发放相 关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材料。

2 .学生申请。每学年开学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布置本学年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向学院提出 申请,学生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3 .学院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按照本办法,结合学 生提交的证明材料或“陕西省教育精准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下发的民政、 退役军人事务、扶贫、残联等部门提供的贫困家庭相关信息数据,依据本 办法第七条的相关因素综合认定,并按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认定 等级。评议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 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学院认定工作组根据民主评议小组的认定结果 进行复核。认定过程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比困和“轮流坐庄 ”。

4 .结果公示。学院应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以适当 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 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 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 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 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 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复议属实的应做出调整。

5 .建档备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 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最 终审定,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并按要求及时录入全国学生 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认定结果作为确定资助对象的依据。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有效 期为一学年。新学年开始,学校对所有申请学生再次进行认定。学校应建 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学生不提出,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 定申请的;

(二)学生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三)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采取有效 的方式进行调查摸底,各级学生组织要深入到宿舍和学生中了解情况,广 泛听取学生意见,主动发现家庭确有经济困难,但本人没有提出认定申请 的学生。

第十六条 各学院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制定相关的管理制 度,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 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限定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

第十七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学院每学年应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认定为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走访等形式核实其家庭经济情况,如发 现并核实学生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行为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已获得资助的要取消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可依 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学 校应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 相应认定等级。

第十九条 对于虽申请但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以及复查后 不再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组及评议小组要及时做好其思想教 育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9 月 15 日起施行。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2007 年 9 月 1 日印发的《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实施办法》(西建大学工〔2007〕13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二0一九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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