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教育部2005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更好地完成培养研究生的任务,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新生凭我校录取通知书及其它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向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4天。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教育行政部门、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予以查究。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返校,持研究生证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并向导师报到。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事先在所在院(系)研究生办公室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应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研究生必须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按规定参加所修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考核通过者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八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依据《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与考核规定》执行,考核不合格的课程一般不安排补考,考核未通过且必须获得该门课程学分者须同下一届研究生重修。
第九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按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关于研究生思想品德考核与评定的试行办法》进行。
研究生体育课的成绩应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条 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和学分要求,按学校有关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研究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研究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二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者,经教育表现良好,毕业前可给予其课程重修机会。
第十三条 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四条 学校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专业申请。如因所学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本专业无法继续培养,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转专业的,须经转出和转入培养单位同意,经学校批准,报省教育厅后执行。
第十五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者,可申请转学。
第十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 应予退学的;
(四)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七条 研究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八条 研究生因病经校医院诊断确需休养,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坚持学习者,须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院(系)审核,由研究生院批准后休学。
第十九条 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离开学校,其回家或回原单位的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因病休学期间,医疗费按校医院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休学期满者,应在期满前两周内提交复学申请,经指导教师、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审批,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期满者,还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方能办理复学手续。
休学半年复学者,跟随原班学习。休学一年复学者,转原专业下一级学习。
第二十三条 休学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它相应处理。
第六章 退 学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复学复查不合格者;
(二)硕士研究生有四门次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博士研究生有两门次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三)未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五)经过认真考核确认不宜继续培养者,或在学位论文工作中经导师考察科研能力明显表现较差者;
(六)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者;
(八)按《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应当退学者;
(九)其它原因退学者。
给予退学处理的学生,院(系)应及时通知本人,并按学校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若由于第二十四条(二)、(五)、(六)、(七)原因申请退学时,经院(系)核准,并附相关材料(属于(六)、(七)情况者需附学生本人申请、医院证明)一同报研究生院,经研究生院审核后,由主管校长批准,在校长办公会通报。学生办理退学手续后,不得申请复学。
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退学后的其它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入学前为非应届毕业生的,退回到原人事档案所在单位。
(二)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因学业成绩不及格退学的,原则上在其来源省(入本科学习前户口所在地,后同)安排、推荐就业,由学校负责报陕西省教育厅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批,办理派遣手续。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退回定向和委托培养单位;研究生退学后就业按入学前的学历安排、推荐。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联系到接收单位者,退回其来源省。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对品学兼优者予以奖励和表扬。奖励和表扬采取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奖励与表扬的形式有通报表扬,颁发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奖学金,授予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等荣誉称号。
第二十九条 对犯有错误的研究生,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学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察看期满时确改正错误,可解除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者可以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者,开除学籍。
第三十条 对无故旷课者,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如下:
研究生未经批准擅自缺课或离校者以违反学习纪律论处,除对其进行教育外,并酌情给予纪律处分。一学期内擅自不上课累计达16学时(或连续4天)给予警告处分;累计达24学时(或连续6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达32学时(或连续8天)给予记过处分;累计达40学时(或连续10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达50学时(或连续12天)给予退学处理(连续天数中扣除规定的节假日)。
按周计算的实践环节每天按6学时计算。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将旁证、调查材料和学生本人检查一同报研究生院,经研究生院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公布;
(二)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院(系)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附旁证、调查材料和学生本人检查报研究生院,经研究生院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公布。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的鉴定、奖励、处分等材料要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消。
第三十四条 被取消学籍者,不得申请复学,且必须在处分决定签发之日起一个月内离校。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颁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符合《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学位授予条件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条 硕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为2-3年,博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3-5年。学校每年二月份和五月份上报就业计划,具体办法见当年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业,一般不能延长学制。如因有病连续请病假一个月以上、或者因休学原因未能完成学业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院(系)同意,研究生院审查,校长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期限。硕士研究生延长学习期限不得超过半年,博士研究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特殊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毕业时,应填写《毕业研究生登记表》,由所在班级或辅导员做出毕业鉴定。鉴定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由国家统一印制。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学习证明由学校自行印制。
第四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五条 毕业研究生依据国家和学校有关就业规定就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按本规定办理,培养合同另有规定的按培养合同办理。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婚育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研究生在读期间不提倡生育。若在读期间生育,须到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